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办事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基本建设工作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投入使用所遵循的工作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进行立项、可研审批;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分包及大型设备采购招标;办理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人防及建设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洽商变更认证、投资支付;组织各项检测、验收及办理竣工移交事项;办理工程结算及结算审计、大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理竣工备案、图纸资料档案移交等。
第二章 基本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的校园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基建处在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如下职权:按照国家、地方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负责校园建设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手续报批工作;负责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中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考察、认定工作;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招标的技术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校园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负责协调有关校园建设方面的对外关系;负责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的审查确定;负责建设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变动项目的审查确定等。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与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指导校园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单体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地方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应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环保、节约型校园。
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广泛征求校内外有关各方专家意见,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确定上报方案,校园单体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校园总体规划。
第八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的计划,基本建设规划的制定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立足眼前,兼顾长远,科学测算办学需求、资金筹措能力,合理规划建设项目,把握投资规模和建设节奏,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统筹兼顾,量入而出,稳步发展。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和学校办学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 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实际用房需求,提出建设项目意向,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处、基建处和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设备要求、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定位及投资总额等进行项目论证并提出详细的项目建设论证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审批;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完成校内立项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论证报告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批准,正式立项。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设计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设计,一般应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对于一些小型工程,可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个阶段进行。设计深度和质量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的程序和方法。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使用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经省发改委组织的专家组论证通过,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基建处应组织设计单位和学校使用部门进行有效的对接和沟通。使用单位应在论证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使用要求,以书面形式并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给基建处作为设计单位深入设计的依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必须通过基建处,若使用单位提出的属于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建筑标准等方面的变更金额较大,应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交付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进行初审验收,对缺图、缺项及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完善后,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图纸审查和消防审查,设计单位需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批准生效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如确属于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建筑标准等方面需进行重大修改,亦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预算及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不少于3家工程咨询公司作为我校的工程预算编制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前,由审计处随机抽选一家公司编制工程预算,对于重要工程,为了提高预算的可靠性,随机抽取2家公司背靠背进行工程预算,其结果作为学校招标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每年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择优汰劣。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资处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规定见《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明招暗定、暗箱操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国资处招标办、审计处、纪委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基建处可以自行组织评审小组对以下项目采用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1)1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等;
(2)经发布招标信息后,无投标单位应标的工程;
(3)5万元以下的小额设备材料的采购;
(4)经招标办批准的一些特殊工程。
基建处自行组织的评审小组应由学校纪检、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基建处人员组成。
第七章 基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依据:(1)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2)建设单位招标文件;(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经校领导批准的委托请示;(5)中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到学校基建财务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收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基建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所有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要站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合同叙述要清楚严谨。合同起草后应报送审计处、财务处复核会签,对会签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然后送主管校长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经主管基建校长签字后,方可加盖河南工程学院公章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送交审计处、财务处进行备案,各部门要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办理规划、施工、消防等许可证件,严格禁止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学合理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不得盲目压缩合理工期或拖延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施工规范盲目抢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并派驻工地技术代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工地技术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经常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和监督,严把质量关。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图纸会审制度、工程变更制度、隐蔽工程签证制度、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封样管理制度、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制度、竣工报验与交付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工地技术代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做到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质量标准施工,并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签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基建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督落实,保证履行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基建处应每周召开由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总监理工程师、工地工程技术人员等参加的工程现场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九章 现场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发生经济签证时,严格遵守甲、乙、监、审“四方”会签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进行现场签证时,要详实记录签证内容(时间、部位、原因、工程量、简图等),同时注意签证的时效性,施工方需及时并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经济签证的全部手续。未经验收的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现场经济签证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造价在20—5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造价在50—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有以下情况时,方可进行变更:(1)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2)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3)设计缺项或图纸会审中发生的变更;(4)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变更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造价在20—5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造价在50—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一章 竣工、移交验收与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总公司、档案室、保卫处以及使用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对于总包单位含有电梯、消防工程等特殊工程施工内容的,总包单位还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电梯和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探、施工、质监站、监理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由基建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属于学校分包的电梯、消防等特殊工程应由基建处组织分包商在移交验收前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方可进行移交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基建处应及时与学校资产部门进行移交和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 移交验收由学校后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处配合进行。建设项目移交时,应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大型专业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应由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维护使用,技术人员可提前参与设备的调试。消防和人防等特种设施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对消防分区、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进行管理维护,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必须变动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学校后勤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即进入质量保修阶段。在质量保修期间内,所有报修的问题应报到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分类,然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基建处、物业管理单位对报修的问题进行甄别,凡属于建筑安装的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凡由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处理。
第十二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建档案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郑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和档案移交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文件、合同、图纸、图表及声像(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等,必须送基建档案室保管存档。
第四十三条 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对学校基本建设的各种书面文件、批复、函件等由基建处进行登记,登记后的文件及时交有关领导签阅批示,有关部门按领导批示具体办理,并及时返回基建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四条 基建档案室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保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向外泄漏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机密资料文件的内容,对泄密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建档案室要严格规范各类文件、技术资料的借阅手续。提高技术资料的利用率,已归档的各类资料一律不得外借,需要复印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基建处要对竣工验收工程,及时整理好全部归档资料,并送学校档案室按规定归档。
第四十七条 基建档案室要做好各类档案的防水、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 竣工结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建设单位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完整的资料。
工程结算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整改验收报告;(2)提交完整竣工资料;(3)加盖有造价师印章、公司印章以及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竣工造价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资料、结算单、按照职权经学校认可的设计变更单、签证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考察材料价格单、投标文件、承诺书等。
第十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建财务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河南工程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和《河南工程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基建财务单独建账、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五十条 基建处应按照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校筹资能力及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确认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建合同管理制度,按建设项目编制合同目录,建立合同支付台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合同签署单位名称一致,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基建款项支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支付程序。
工程预付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执行,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支付应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保函。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款支付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支付,结算审计前应留够尾款,防止超额支付。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和结算审计工作,竣工决算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财务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质保期到期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出具退还质保金申请书,后勤部门或使用部门签字认可后,基建处相关人员才可签字,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监察部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参加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招标领导小组会等所有关于建设项目的决策会议。
第五十七条 基本建设招标(谈判)活动、施工单位考察和材料考察工作,必须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对基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审计。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应由审计部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五十九条 为实现对基建的全过程监督、提高基建工作效率,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基建工程的监督工作,并参加基建处工作例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河南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