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河南工程学院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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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2020-08-05 11:41 基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变更签证由基建处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工程技术代表按照审批权限跟踪完成,并负责将经审批的变更签证文件及时发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甲方经济合同等部门备案,同时送基建档案室存档。

第三条 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遇以下情况时,经甲方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变更:(1)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2)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3)设计缺项或图纸会审中发生的变更;(4)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要求等。

第四条 现场发生经济签证时,严格遵守甲、乙、监、审“四方”会签制度。具体由监理工程师负责通知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甲方工程技术工地代表,甲方工程技术工地代表负责通知基建处经济计划科、监察处、审计处,会同施工方、监理方共同签证变更工作量,然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 现场发生经济签证时,甲方工程技术工地代表应在专用笔记本上详实记录签证内容(时间、部位、原因、工程量、简图等),同时注意签证的时效性,施工方需及时并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经济签证的全部手续。未经验收的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决算。

第二章 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第五条 变更项目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造价在20—5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造价在50—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现场经济签证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造价在20—5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造价在50—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校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 变更签证审批程序

第七条 变更工作流程: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审计处工作人员和监理对照图纸与设计院结合,提出书面变更方案→设计院出具正式的设计图纸→委托施工方做出变更算→监理对变更算进行审核→根据变更造价,工地代表提交变更通知单→工程管理科、总工、主管工程副处长、处长签字→审计处长签字→主管校领导签字(按照权限逐级审批)→下发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现场经济签证单办理程序:(1)由施工方具体填写办理,填写1份签证内容原件(签章),同时附上签证预算以及签证中需要认价的材料清单;(2)报送监理方确认、签章;(3)报送基建处工程技术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经济计划科、审计处和学校监督部门审核、确认、签字;(4)报送甲方基建处主管副处长、总工、处长、校领导审批、签字(按照权限逐级审批)(5)报送甲方计划科盖章(1份原件留基建处经济计划科编号保存,同时发给施工方、监理方和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设备材料科复印件各1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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